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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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照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