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享华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基本提供108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首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项下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项下首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项下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项下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93487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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