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好运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至7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轻症、105种重疾、特定重疾保障,确诊轻症、重疾可豁免保费,可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本合同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涵盖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指:原发于前列腺、子宫、乳腺的恶性肿瘤,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和终末期肾病。其中:原发于前列腺、子宫、乳腺的恶性肿瘤,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隶属于重大疾病A组别;急性心肌梗塞隶属于重大疾病B组别;脑中风后遗症隶属于重大疾病C组别。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某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则隶属于该组别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重大疾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可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合同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合同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涵盖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指:原发于前列腺、子宫、乳腺的恶性肿瘤,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和终末期肾病。其中:原发于前列腺、子宫、乳腺的恶性肿瘤,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隶属于重大疾病A组别;急性心肌梗塞隶属于重大疾病B组别;脑中风后遗症隶属于重大疾病C组别。 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某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则隶属于该组别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重大疾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脊柱裂)。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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