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业务员还会拿出保险法,跟你证明这个事情,用的就是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期”。看似有理有据,那咱们就来说说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到底是什么?带病投保,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源自19世纪的英国。那时候的寿险非常严格,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的行为,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大家都对保险产生一种“理赔难”的负面印象。
为了挽回这个信任危机,扳正保险公司的形象,英国伦敦的寿险在1848年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930年,美国纽约州在其保险法例中,规定了所有寿险保单必须要有这个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
2009年,我国的《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并且约定时间为二年。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大白话翻译就是:
1、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中问到的,投保人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不过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两年;而且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以后,必须在30天内发起解除合同事宜,不然这个权利就失效了;
3、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时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难怪这个条款被很多人通俗地理解为“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这么看下来,好像确实是这个意思呀?
大家看清楚了(图中划红线部分),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合同了而已,没说不能拒赔吧?
别惊讶:“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吗?条款后一句不也说了吗?”
别急,咱再接着往下看。
《保险法》第十六条,后面还有一半,简单来说就是:
1、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已交保费;
2、如果投保人因为“忘了”等原因没有如实告知,并且严重影响了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但可以退还已交保费。
没错,一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条款后半部分(上图划红线处)也提到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只看条款前半段,对后半段针对故意隐瞒的规定避而不谈,这不是断章取义吗?
那些向大众宣称保险法规定了“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的人,到底是真的看漏了,还是别有用心呢?
二、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怎么核定的?
这个条款,一会儿又说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一会儿又说可以不理赔。
有的朋友可能被转晕了:“那一份保单,是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呢?”
关键不在于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而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大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保险事故”,保险法中的解释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合同约定的重疾:
一般重疾险会在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中注明保险事故是“首次罹患(或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既是“首次罹患(或确诊)”,那投保前已经有的病,投保两年后再次确诊,也谈不上是“首次罹患(或确诊)”了,当然不会理赔。
比如一个人投保前已经有甲状腺癌了,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现在过了两年,拿着甲状腺癌诊断报告去申请理赔,显然是不符合“初次罹患”的定义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理由可以拒赔。
而且重疾险一般都会将“既往症”归在免责条款中。
可见,保险合同本身就有针对带病投保这一道德风险的把控,不管是否适用两年抗辩期条款,核心的理赔触发条件还是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现在市面上的医疗险和意外险,绝大多数都是1年期的短险,1年后保单都失效了,更不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期后强制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了。
当然,实际上还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
1、带病投保,但确是首次确诊:
比如有些保险合同规定的是“首次确诊的疾病”,那么客户在投保前疑似有相应疾病(未得到确诊)就投保了,没有告知,投保后再确诊的,是否可以赔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要拒赔,也要给出证据,证明我们投保前已经患病但没有如实告知。
如果我们并没有在医院、诊所、社区、体检中心等留下任何确诊患病的记录,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仅凭一句“怀疑投保人带病投保”而拒保的。
反之,如果你已经留下了患病的记录了,那就是保险妥妥的拒赔证据了。
2、原有的病与投保后确诊的病不一样
更多的带病投保,并不像上面举例的那样本来就患有如此重大的疾病,可能是一些小病,比如甲状腺结节、高血压等。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的是其他疾病。
那这可能还要看投保前后患的病,有没有直接关系。
比如已经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确诊患了甲状腺癌,那么保险公司查到以后是有理由可以拒保的。
又比如投保前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患了心肌梗塞,两个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小编也不会掩盖事实,事实上就是既有成功理赔的案例,也有成功拒赔的案例,网上一搜就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小编想说的是,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试想当不幸真的发生在你身上时,你还想因为带病投保而产生的理赔纠纷,劳心费神地去争取理赔吗?
我们之所以买保险,不就是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给自己和家人一份稳定的保障吗?
如此处心积虑钻法律的空子,游走在灰色地带,何不按照规范如实告知,在允许的健康状况下,为自己选择一款最合适的产品,安心地享受其保障呢?
三、总结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用来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钻空子、恶意骗保的免死金牌。
现在的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了,一点小病,实在没必要冒这个风险去隐瞒保险公司,找另一款对此小病没有限制,或者核保结论较优的产品不就好了吗?
如果身体已经有较大的疾病,那就更应该如实告知了,各种确诊、治疗、用药、住院等记录,意味着你被保险公司查到的可能性更大。
如实告知不仅是对其他参保消费者的公平,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让自己免受理赔纠纷的困扰。否则最后不仅白白浪费了大把的保费,更严重的是拿不到理赔金,风险之下手足无措。
身体还健康的朋友,应该趁早配置充足的保障。然后每年定期检查身体,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最后,小编也想和广大同业者共勉一句话:忽悠客户带病投保,乱用法律条款、游走灰色地带,最后受伤的不仅是客户的权益,也是整个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只有专业、诚信才能走得远、走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