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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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给付系数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