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生存给付
(3)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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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则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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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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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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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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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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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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