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爱的守护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25/30年或至55/60/65周岁
投保年限
8种保障期限可选择,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全残或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8 周岁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等8 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您选择的保险期间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邦爱的守护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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