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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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全残或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8 周岁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等8 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您选择的保险期间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