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安宁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6-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我们将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身故,我们按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我们将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身故,我们按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2)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3)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16-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约定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等;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邦安宁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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