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10月21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何和小蒋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推搡致小何受伤,班主任得知情况后,通知小蒋的家长将小何送往西固区人民医院拍片治疗,同时也通知小何家长赶往医院。次日,小何在甘肃省中医院继续拍片被确定为右前臂骨折。事发后,校方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调赔偿事宜,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何及其父母遂起诉请求判令小蒋及其父母、学校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起诉后,经法院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对小何伤情鉴定结论为:损伤为10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小何、小蒋都是未成年人,嬉戏打闹是未成年人的特性,小何同时也参与了嬉戏打闹,双方对此次结果均有过错。结合庭审中查明小何的伤势现在基本痊愈,应自行担责 30%,另外70%由小蒋承担为宜。事发后,西固区某小学因为尽到了相关职责义务,且小何一方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小蒋一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万元,驳回小何要求西固区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宣判后,小蒋一方认为,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70%”的责任不公,且小蒋已通过学校购买“学生平安险”,而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据此遂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予以确认。至于是否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该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法院认为,小蒋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交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书面申请意见,故该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