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公司承担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有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
(2)该药品属于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药品清单;
(3)该药品是在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4)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5)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日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者受伤;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1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信美相互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险的免责条款在医疗险当中已经不算多的了,尽管如此,还是一样要认真阅读后再决定是否投保。可以接受,我们就投保;不能接受,那就不买。很多人在投保时没耐心,一看到条款就头痛,仓促投保,害的总归是自己。
这款产品是一款专门针对抗癌药品费用的医疗险,保险责任也比较简单,但是费率低、保额高,非常值得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