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接受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次日起3年内的治疗,我们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次日起3年后的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接受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次日起3年内的治疗,保险公司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次日起3年后的治疗,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日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者受伤;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1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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