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国家,有一类保险产品不是很受欢迎,不是理财险,更不是重疾险、医疗险,而是寿险,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素有忌讳谈论死亡的传统,仿佛一提到“死”这个字眼,当事人就会立刻升天一样,而寿险又偏偏是非死不赔的产品(部分有保全残,也基本生不如死),所以很多小伙伴都不喜欢它,其实寿险才是保险公司最需要配置的。
今天小编要介绍的就是这样的一款产品——工银安盛满盈宝。
承保年龄:出生满7天-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保费与追缴保费
犹豫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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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与乘以对应比例后的基本保额这二者当中的最大值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17岁及以下,给付比例100%;18-40岁,给付比例160%;41-60岁,给付比例140%;61岁以上,给付比例120%。
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减去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为趸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投保人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该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投保人部分领取保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投保人实际领取的金额及相应退保费用等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及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而变更,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