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心相随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交费期间:3、5、10年交
保障:身故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豁免保险费
爱心人寿心相随保什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中取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且下列条件均符合,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后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爱心人寿心相随什么情况下不赔?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5)项情形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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