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慢30天-7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交
犹豫期:15天
一、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若投保人选择3年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若投保人选择5年期或10年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选择3年交,则自第6年开始,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直至合同结束前1个保单年;选择5年交或10年交,则第6-9年,每年给付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年年交保险费,第10年开始每年给付基本保额至合同结束前1个保单年。
三、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年金总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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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