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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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若投保人选择3年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若投保人选择5年期或10年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年金总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若您选择3年期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若您选择5年期或10年期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以下方式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我们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年金总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