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怡恒定期寿险18-50周岁可保,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最高免体检保额200万,保障期间选择多样,承保条件较为宽松,50万保额最低16元起,性价比高。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仔细阅读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 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或
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起,合同即被解除,自合同生效日起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2、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合同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