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单贷款
犹豫期后,若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合同累计保单贷款本息及其他各项欠款与利息的总金额达到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贷款利息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前述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2、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部分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保险公司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前5个保单年度7内,投保人可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8前60日(含)内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于申请时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生效,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无等待期。
增加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申请时下一保单周年日的到达年龄计算,交费期间届满日和保险期间届满日与合同相同。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
二、每次申请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累计增加的基本
保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总和不得高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同一保单年度内仅可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