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等待期:30天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1年内使用特种药品(见释义8.5)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特种药品处方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特种药品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必需的;
(2)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特种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在保险合同药品清单范围内;
(3)专科医生每次开具的特种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4)被保险人须在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按特种药品处方购药;
(5)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药的,须符合本条款约定。
二、除上述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包括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及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1)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特种药品处方购药所实际支出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该次特种药品处方购药中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2)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特种药品处方购药所实际支出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该次特种药品处方购药中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给付比例
(3)“该次处方购药中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单位、个人等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
医保和商业医疗险,是互补关系,商业医疗险是医保的有力补充,不存在替代关系。不同的保险侧重点都不一样,保障范围也不一样。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用医保+商保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周全足额的风险保障,弥补社保报销缺口,将意外和风险造成的伤害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恒大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险费率低,不限社保目录,是重疾险、百万医疗险的良好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