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1年内使用特种药品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称“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本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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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1年内使用特种药品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称“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二)药品处方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三)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有的该恶性肿瘤符合使用特种药品的指征;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
(五)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有的既往症,但该既往症在投保时已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