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7天-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追加保费
犹豫期:15天
生存年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起,且被保险人生存,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给付方式有如下两种:
1.每年按保单周年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
2.每月按保单周年日的月对应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
生存年金的给付方式由投保人在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自投保人提出申请后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或月对应日的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和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至申请人提出身故保险金申请期间发生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或生存年金给付的状况,保险公司将在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金额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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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