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起,且被保险人生存,您可向我们申请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给付方式有如下两种:
1.每年按保单周年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
2.每月按保单周年日的月对应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
生存年金的给付方式由您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自您提出申请后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或月对应日的零时生存,我们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和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至申请人提出身故保险金申请期间发生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或生存年金给付的状况,我们将在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金额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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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自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起,且被保险人生存,您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给付方式有如下两种: 1.每年按保单周年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 2.每月按保单周年日的月对应日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 生存年金的给付方式由您在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自您提出申请后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或月对应日的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和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至申请人提出身故保险金申请期间发生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或生存年金给付的状况,保险公司将在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金额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