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或期交
犹豫期:15天
一、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剩余保单年度数(含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60%
二、全残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