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剩余保单年度数(含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60%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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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剩余保单年度数(含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60%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4犹豫期”、”“1.6保险责任”、“2.3合同效力的中止”、“2.4合同效力的恢复”、“2.8保险事故的通知”、“2.13如实告知”、及“2.15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相关黑体加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