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5天-75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60岁、65岁、70岁、75岁、80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与期交
犹豫期:15天
养老年金
保险合同有以下三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式一、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方式二、定期领取
年金领取方式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被保险人选择。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的各相应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保险合同约定的该年金领取方式给付期限,保险合同终止。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3%×已领取养老年金的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后保险合同约定的该年金领取方式给付期限前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金额,保险合同终止。
方式三、终身领取
年金领取方式分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十年和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二十年两种,由被保险人选择。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的各相应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给付养老年金。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3%×已领取养老年金的年度数)
祝寿金
投保人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二或方式三,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除按照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二或方式三给付的养老年金外将额外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作为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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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