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传家典承保什么?什么不保?

原创
沃保网
张丽云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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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传家典承是有招商信诺承保的一款终身寿险,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招商信诺传家典承终身寿险还有减额交清、保单贷款等功能。

招商信诺传家典承保什么?

条款名称:招商信诺传家典承终身寿险

投保人:年满18周岁

被保人:可为投保人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20年

投保渠道:招商银行网点柜面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其他权益:

1、减额交清: 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在保单周年日前申请减额交清。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将以减额交清申请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继续有效。

2、 保险单贷款: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主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累计贷款本息不得超过贷款时主合同现金价值的 80%,且最终以我们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为准。

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主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招商信诺传家典承什么不保?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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