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与期交
犹豫期:15天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在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年金”。
自保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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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