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对于健康保障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市场上出现的重疾险种类日渐丰富,其中,“轻症”“中症”可赔付的重疾险开始成为“香饽饽”。不少市民认为,重疾险覆盖的“轻症”“中症”越多,对自己越“划算”。但保险专家提醒,目前业内对轻症、中症的种类和条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产品。
轻症赔付成为重疾险新标配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不少已经将重疾的分组从单一的“重症”,划分至“轻症+重症”甚至是“轻症+中症+重症”三种类别。
所谓“轻症”,顾名思义就是重症的早期症状,发病时一般没有达到重症的理赔标准。比如说,“急性心肌梗死”相对应的轻症就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死”。当被保人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死治疗,但在理赔时还没达到急性心肌梗死给付标准的时候,此时被保人即可通过将其定义为“轻症”的重疾险来赔付,从而降低了赔付门槛,获得更全面的保险权益。
而“中症”,即是处于“轻症”和“重症”之间的一种疾病状态。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大部分已增加了轻症责任。随着“中症”概念的产生,很多市面上的重疾险已经进行了升级,纷纷推出了涵盖“轻症+中症+重症”三大分组的重疾险产品。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福至尊”、同方全球人寿的“康健一生多倍保”、太平人寿的“福禄康瑞”以及前述的百年人寿、弘康人寿推出的热销重疾险等,市场竞争正在渐趋激烈。
一定程度上能降低理赔门槛
实际上,‘轻症’概念的产生,就是为了降低重疾险的理赔‘门槛’,使部分疾病在还没有完全达到重疾状态时即可获得赔付,从而满足了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障需求,而‘中症’概念的产生,则是提高了部分轻症的赔付额度,从而提高重疾险产品的吸引力”,中国准精算师、唐僧保联合创始人石赤指出。
据悉,目前不少产品对中症的赔付定义和条件与轻症没有太大区别。“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一些轻症的赔付金额,会把部分轻症疾病挪到‘中症’这一分组上,从而为客户提供赔付额度更高、保障更为全面的保险产品”,业内人士指出。
比如说,百年人寿某款产品就在100种重疾和35种轻症之间设定了20种的“中症”疾病。其中,“脑中风后遗症”虽然被定义为“中症”疾病,但事实上跟其另一款产品的“轻症”理赔定义相差无几。不过,若以“中症”来赔付,那么赔付额度就从轻症的25%提升至50%,这就相当于提高了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
投保注意事项
一、轻症种类繁多 小心“华而不实”
无论是‘轻症’概念,还是‘中症’概念的产生,其实都是为了弥补原有重疾险的不足,从而让理赔的门槛更低、保障的程度更高,有利于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也不能盲目选择,以为轻症、中症种类、赔付次数越多就越好”,千聊商业财商负责人王粤指出。“轻症、中症有别于重症,行业对于重症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监管对于25种重疾有明确的定义),但轻症、中症的种类和条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消费者在投保前需要谨慎考虑自身条件再作决定”。
据悉,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对于疾病的轻症定义存有差异,比如说,有的产品在“轻微脑中风”的轻症定义中,不要求有“后遗症”,或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一至两项免责责任,但有的产品则要求有相对的“后遗症”,并附加了一至两项免责责任。
比如说,针对原位癌的问题,有些险企会将其分为不同器官部位的原位癌来做轻症疾病的划分,这就将一种‘轻症’划分成了很多种‘轻症’疾病来处理,但事实上,其实都是指代同一种疾病,这种做法就会让消费者产生‘轻症保障很全面’的假象,但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位北美寿险精算师表示。
二、中症责任产生 保费或会跟着上涨
将部分轻症划分为中症,毫无疑问可以提高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但是消费者也需注意‘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产品的整体费率自然会跟着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重疾险无非是针对‘重疾’这一核心需求,核心保障需求获得满足是最为重要的,而一些轻症种类的‘虚增’,轻症变中症导致的保费‘虚高’,这些都不是消费者考虑的核心诉求,为此需要谨慎考虑。”上述精算师进一步指出。
王粤举出例子表示,有时候‘中症’的设计,甚至会影响重疾的赔付。“针对疾病A,有的公司将其划入重疾,但有的公司将其划入中症。若是把疾病A划分到中症,那么被保人要达到‘更严重’的疾病A+才能达到重症的赔付,这就会被保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一般重症可以获得保单金额100%的赔付,而中症只能获得50%的赔付。”
三、疾病发生率不高 多次赔付为“噱头”
另外,消费者还需要注意轻症和中症的赔付次数和比例。“一般来说,轻症和中症相较于重疾来说较为易发,尤其是轻症,当然是赔付的次数越多、比例越大,对客户就越有利,但是也不是说越多就越好,按照疾病发生率,一般3次来说就差不多达到极致了,市面上有些产品过度宣扬‘赔付次数’,不但不实用,而且还会导致保费虚高,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附身故责任与否 需视经济条件而定
目前,市面上部分重疾险还带有身故责任,一般而言,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将已交保险费返还,作为受益人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那么,究竟附加身故责任有没有必要呢?业内人士认为,这个需根据购买前相关风险保障情况而定。
“事实上,在考虑身故责任之前,消费者需要先考虑核心的重疾保障需求是否已经满足,如果是首次投保,应该在核心重疾保额已满足的条件下,再去考虑轻症、中症甚至是身故责任的赔付额度,如果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加保’轻症、中症的保险额度,从而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险保障。”上述精算师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