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关爱保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至30/60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少儿白血病、轻症白血病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白血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保障的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者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侵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骨髓涂片检查、以及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儿科、血液科或者肿瘤科)确诊,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C90-C95的白血病范畴。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白血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白血病,指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即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为Binet分期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白血病,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白血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保障的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者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侵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骨髓涂片检查、以及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儿科、血液科或者肿瘤科)确诊,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C90-C95的白血病范畴。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白血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白血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白血病,指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即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为Binet分期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白血病,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至30/60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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