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范围: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或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在读,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必选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伤残,给付相应比例的基本保额。
伤残等级分为10级,最高级1级赔付比例100%,最低级10级赔付比例10%,中间每级相差10%,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额时,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每次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合理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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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
(10)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