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可以负责任地说肯定不是骗人的。之所以有人会这么想,是因为有人经历过或者道听途说过一些理赔纠纷,就主观认为保险理赔困难,实际情况如何呢?
根据保险公司在2019年上半年公布的理赔数据来看,97%的理赔率是非常高的,有的甚至达到了100%,说明理赔一点都不难。
小伙伴们也不用质疑这份数据,因为保险公司都归银保监会监管,如果为了也体现了就造假,那么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最严重的的会吊销保险牌照。在有关机构收紧保险牌照发放的大背景下,为了这点蝇头小利而冒着失去保险销售资格的风险,肯定是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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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三、未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四、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五、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六、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援助用药项目(以下简称“援助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七、既往症;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实验性药物、国家特批紧急进口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除了以上主要免责条款外,如果是在30天等待期内出险或者健康告知时不实也会不赔。当然也还有一些细节内容方面的规则,这些基本都以加粗加黑的字体在合同条款当中体现,小伙伴们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看清楚,以便确定产品是否是自己想要的,如果是再投保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