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由该恶性肿瘤导致的药品费用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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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主险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由该恶性肿瘤导致的药品费用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无等待期。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三、未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四、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五、未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六、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援助用药项目(以下简称“援助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主险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七、既往症;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实验性药物、国家特批紧急进口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除“第五条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三条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脚注1恶性肿瘤”、“脚注2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