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骗人的!其实在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就不可能是骗人的。之所以有人会这样认为,更多的还是源于对保险的不了解。有些人道听途说,认为保险理赔难,于是就给保险公司扣上“骗人”的帽子。
绝大部分理赔纠纷都是合同纠纷,因为保险合同条款复杂、艰深难懂,而一般人没有保险专业知识,有些人也缺乏耐心,匆匆投保,等到理赔了就发现这也不符合理赔标准,那也不符合理赔条件,被拒赔之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保险是骗人的。
即使是这种情况,其实在保险理赔时也并不占多数。根据今年上半年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理赔率都在97%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0%,所以其实理赔并不难,也就更谈不上骗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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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内不赔
同方全球康爱尊长有180天的等待期,如果等待期内确诊恶性肿瘤是不会有保额赔付的,只会返还保费,结束合同。
2、健康告知造假不赔
健康告知是重疾险投保时的必经过程,如果可以隐瞒、造假,会直接影响到后期理赔,一经发现,拒赔是免不了的。
3、符合免责条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产品确实没有骗人的,投保、理赔都是靠白字黑字的条款来约束,但是投保时如果没有多花点时间去研究一下就仓促投保的话,那么合同的有些地方确实也容易成为“坑点”。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在投保时多点耐心,多花点时间在合同条款上,觉得是真的适合自己的产品时再投保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