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您无需再交纳本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若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项的保险责任终止。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一年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我们已按第2.5.2项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内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满期日,因该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我们在给付限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给付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达到给付限额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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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您无需再交纳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项的保险责任终止。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一年或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效力终止。 |
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保险公司已按第2.5.2项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内且不超过合同约定满期日,因该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限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给付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达到给付限额或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50-70周岁
保险期间:1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