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13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22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犹豫期:10天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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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