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萌宝宝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13周岁
投保年龄
至22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年金、满期金,还有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3周岁

 

保险期间:至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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