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什么?
投保年龄:30天—65岁
保障期:1年
保费:200元/份
产品特色:
保费低:价格经济,一天五毛五分钱,让您出行无忧。
保额高:保额充足,水陆空高额保障,意外身、伤残及医疗全包括。
投保易:投保简易,老少皆宜,不用体检。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该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的责任。
按本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给付。
四、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遭受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按本条款约定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给付。
五、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万)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飞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的责任。
按本条款约定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给付。
六、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指定医院医生诊断须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并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为80%。若被保险人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为100%。
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