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期交
犹豫期:15天
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身故、全残保险金
1、18岁前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18岁后身故或全残,且还在交费期间内,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给付比例。
3、18岁后身故或全残,且已交清所有保费,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给付比例。
备注:报销比例18-40岁为160%;41-60岁为140%;61岁以上为120%。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