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列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列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给付比例如下:18-40周岁给付比例为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所乘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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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主险合同终止,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列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列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给付比例如下:18-40周岁给付比例为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所乘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保单质押贷款”、“4.5合同效力中止”、“4.6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6.5意外伤害”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