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个人综合意外险的保险条款
一、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在180天内身故的,赔偿金额=1倍保额-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在180天内导致一到十级残疾的,按残疾等级理赔,十级最轻赔10%保额,残疾程度每增加一级,多赔10%,直到赔完1倍保额。
二、可选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的,对其在医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报销。(无住院)
2、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其在医院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报销。
3、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其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报销。(有住院)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每天可额外补贴,补贴金额=约定的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每次住院可补贴90天,保险期间累积可补贴180天。(可与其他责任叠加理赔)
5、不同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人因为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航空飞机、有轨交通工具、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幸发生意外,且在180天内身故的,赔偿金额=( 基本责任中的第1项+不同交通工具的的限额)-该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6、不同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人因为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航空飞机、有轨交通工具、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幸发生意外,且在180天内导致一到十级残疾的,按残疾等级理赔,十级最轻赔10%保额,残疾程度每增加一级,多赔10%。赔偿金额= 基本责任中的第2项+(本次意外残疾保险金×不同交通工具的的单项限额/意外残疾保额),累积理赔金额达到单项限额时,合同终止。
华泰个人综合意外险的的注意事项:
1、若被保人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仍未结束治疗的,则按第180天鉴定的残疾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2、若当次残疾比较严重,则在给付当次残疾保险金的时候,会扣除前次已经给付过的残疾保险金。
3、若被保人因同一意外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等级不同的按严重的赔,等级相同的在该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理赔。
4、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没有领过残疾保险金,就直接按各项意外的限额理赔,不用扣除了。
5、单项限额是指,不同的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保障的额度不同,一般是航空意外的限额最高。
6、被保人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可在基本责任的第1项、或第2项基础上,额外加倍关爱。
7、有用社保就诊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报销的部分,按100%报销;没用社保就诊的,按80%报销全部医疗费用。
8、住院医疗费用或住院补贴的金额,累积保障金额不超过1倍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