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承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70岁
交费期间:10年、20年、30年交
犹豫期:15天
等待期:90天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注: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1、符合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没有如实健告
保险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
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3、等待期内不赔
90天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是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