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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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