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3、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4、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5、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6、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车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7、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动车组列车/普通动车组列车期间在列车车厢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8、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
止。
9、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10、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在网约车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11、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12、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步行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13、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搭乘电梯期间,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9)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3)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的相关规定,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定,如超载运行、在楼层与轿厢接缝处滞留、撬开厢门等;
(15)被保险人醉酒骑行自行车期间;
(16)被保险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或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17)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18)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19)被保险人存在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0)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21)被保险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
(22)被保险人存在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行为或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