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妊娠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妊娠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2);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凡十八周岁以上(含十八周岁)、四十周岁以下(含四十周岁),已怀孕且孕周不超过 28 周的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附加合同的第一被保险人。
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附加合同的第一被保险人分娩的活产新生儿可作为附加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