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导致身故; (2)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分娩过程中或于分娩后7日内身故。 |
妊娠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的第一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附加合同的第一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妊娠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妊娠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