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款平安百万随行是款两全保险,保障了生存和身故两个方面,赔付优厚,而且有现金价值、贷款、垫交等权益,借助着平安的品牌效应和自身的品质成为一款热门的保险产品。那么这款产品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呢?下文为你讲解。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至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 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3、其他的各类保险金
平安百万随行两全险还有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等保障。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全残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