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百万随行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7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法定节假日、步行或骑行交通、普通意外导致的全残或身故保障,还有疾病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生存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所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所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全残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脚注5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脚注8自行车”、“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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