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基金法》第101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基协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一、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依据《指引》第2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二、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 依据《指引》第3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据中基协前后三批公布的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共计有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等21家券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华夏基金、财通基金、招商基金等8家公募基金;恒生网络、金证科技等5家IT公司;3家独立外包机构。
三、外包机构可以同时开展托管业务 依据《指引》第10条“第十条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小结: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综合托管业务、外包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后,再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