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部函《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机构部【2014】1172号),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
2014年9月9日,投保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 据《通报》,截至目前共有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西南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长城证券、华融证券、安信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民生证券、太平洋证券、联讯证券、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等59家券商获得投保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一、“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性质当属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类似于“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虽然含有“托管”字样,但业务属性及资质要求不能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核发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从《通报》的行文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已经回避使用“托管”字样。
二、部分券商既取得了基金托管业务资质,同时也具备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则可以同时开展业务,如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等;但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仅可以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得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三、从内容上看,大部分证券公司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但也应区别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后者的外延更丰富,涵盖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此外,外包机构需到中基协备案并加入成为会员。
四、从目前情况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内容有部分重合交叉,笔者理解是因为制度设计的缺陷,证监会也已经意识到相关问题,机构部已委托投保公司开展相关评估研究工作,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将有关业务转入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