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康泰e保癌症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分为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加投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癌症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接受相关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保障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癌症医疗保险金之和以给付限额为限,给付限额200万元。
具体费用包含:
1、住院医疗费用
指合理且医学必需的以下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和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事服务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救护车使用费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在住院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 日(含出院当日)接受与该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接受如下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因恶性肿瘤治疗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给付 3 万元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二、责任延续
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1年内发生的属于保障医疗费用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三、癌症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癌症医疗保险金=(接受治疗发生的保障医疗费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补偿的金额)×赔付比例
四、具体赔付比例
(1)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100%;
(2)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被保险人既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又未从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
(3)被保险人没有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赔付比例为 100%;
(4)若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则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发生的保障医疗费用的赔付比例为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