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癌症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接受相关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三种保障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第2.4.4的约定向癌症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癌症医疗保险金之和以给付限额为限。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向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3万元,本合同的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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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接受相关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三种保障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第2.4.4的约定向癌症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癌症医疗保险金之和以给付限额为限。 |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向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3万元,合同的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终止。 |
因下列第(1)到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障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10)到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2)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3)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4)非治疗性的康复治疗、疗养、静养费用;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8)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9)滋补类中草药费用,即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使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石斛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片泡制的各种酒制剂;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